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第二阶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2014 年 4 月以来,各单位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中 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监中介 〔2014〕 28 号) 部署,扎实开展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目前第一阶段摸清底数已 取得初步成效。中国保监会决定从 2014 年 9 月起,用 4 个月左右 的时间集中推进第二阶段整顿秩序工作,通过市场主体全面复查、保监局重点检查、中国保监会组织抽查等方式,全面检查评估各单位第一阶段摸清底数工作情况,督促引导各单位认真自纠整改问题、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全面完善内控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保监中介〔2014〕172 号单位职责,我会制定了《保险专业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第二阶段实施方案》 《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清理整顿第二阶段实施方案》 《保险营销清理整顿第二阶段实施方案》等 3 个方案(详见附件 1-3,以下统称《实施方案》 )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 第二阶段整顿秩序工作承前启后,是做好深化改革、建章立制等后续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职尽责,落实各项任务,确保取得预期成效。保监局是本辖区整顿秩序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市场主体法人机构是本公司整顿秩序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保监局和市场主体法人机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作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保监局和市场主体法人机构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全程参与第二阶段整顿秩序工作,做到亲自部署、亲自督导、亲自协调,亲自审核复查结果、检查结论,并签字确认。
二、继续深化摸清底数工作成果,夯实转段基础 扎实完成第一阶段摸清底数工作是开展第二阶段整顿秩序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保监局、市场主体要以本辖区、本系统的重要情况得到充分反映、违法违规问题得到充分揭示、风险隐患得到充分暴露为标准,对第一阶段摸清底数工作开展“回头看” 、进行全面评估。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做好第二阶段整顿秩序工作的同时, 对第一阶段摸清底数工作进行 “补课” ,继续敦促本辖区相关机构、本系统相关分支机构根据第一阶段实施方案要求完成摸底工作。
三、着力落实复查、检查和抽查,形成工作合力市场主体全面复查、保监局重点检查、中国保监会组织抽查三个方面在第二阶段整顿秩序工作中,各有侧重、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务必齐头并进、形成合力、取得成效,为深化改革和建章立制阶段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市场主体复查是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第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要自上而下逐级部署、层层落实、全面覆盖。各法人机构要统一部署,明确各层级机构向下复查的范围、标准、方法、时限、责任追究等要求,要将分支机构复查工作情况纳入经营管理年度考核。同时结合复查深入开展自纠整改工作,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保监局重点检查要结合第一阶段摸清底数情况和日常监管信息认真筛选检查对象,总数不得少于 9 家,且应涵盖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营销团队等主要方面;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协调工商、公安等部门,为整顿秩序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国保监会抽查是对保监局和市场主体工作的监督和检验,将根据需要对相关市场主体组织全国性检查,抽查复查有关单位前期工作情况。
四、建立有效督导机制,确保工作成效 各单位要在充分借鉴第一阶段督导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督促、检查、追责工作机制,确保整顿秩序工作成效。市场主体法人机构要根据监管部门有关复查工作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对省级机构进行督导,部署各级分支机构分层分级督导,形成层层有责任、层层有压力、层层有动力的工作局面。保监局要制定详细的督导工作方案,全面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督导工作的各项要求,对辖区内市场主体复查和自纠整改工作情况进行督导。中国保监会将统筹督导工作,加强督导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对保监局和重点市场主体的整顿秩序工作进行督导。
五、严格落实后续处理措施,发挥震慑作用市场主体在复查中如查实相关下级分支机构在第一阶段工作中存在不认真、问题揭示和风险暴露不充分的,务必从严从重处理,且要明确职责,做到谁发现、谁处理。监管部门对检查及抽查中新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将依法从 严从重处罚,该清退的坚决清退、该停业的坚决停业、该撤换的坚决撤换。对第一阶段工作中未主动揭示突出违法违规问题,且在第二阶段工作中被查实的市场主体,依法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吊销业务许可证等处罚,依法给予保险机构责令停止接受有关新业务等处罚,依法对这些机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处罚。保监局应在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将拟处罚意见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保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并入本阶段处理。
保监局应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提出检查处理意见,并报送本辖区整顿秩序工作总结报告和附表 1-1、1-2,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保险专业中介市场、保险兼业代理市场、保险营销三个方面整顿秩序工作情况、工作成效,市场主体复查及自纠整改情况,保监局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以及关于深化改革和建章立制的建议等。市场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监管部门报送《实施方案》,要求的相关材料。
附件:1.保险专业中介清理整顿第二阶段实施方案 2.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清理整顿第二阶段实施方案 3.保险营销清理整顿第二阶段实施方案 4.相关附表 中国保监会
2014 年 9 月 9 日